当前位置:武夷山旅游新天地首页>>旅游万花筒>>法规>>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法规]
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旅客须知
民航国内运输规则
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常识]
如何选择旅游方式
如何制定旅游计划
旅游如何省钱
旅游买什么保险好
旅游购物四大秘诀
旅行五种车莫坐
旅游六要素
外出旅游八忌
旅游登山十注意
网上旅游预订是否可信?

 

 

 

 

 

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我们]   [服务指南]   [网站广告]   [本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 武夷山旅游新天地 旅游产品由武夷山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 许可证号 L-FJ50053
本网站所引用相关图文,如有牵涉到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进行删改。
电话:0599-5231338(总机 24小时客服热线) 传真:0599-5231337
本网站法律服务由福建红袍律师事物所彭俊仁律师提供
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红袍步行街崇义园C301室   邮编:354302